发现新的罪名即是漏罪:判刑后发现新的犯罪案件,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
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对其漏的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时,就应当将前罪所判刑罚15年有期徒刑与漏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9年有期徒刑,那么,减去已经执行的10年,犯罪分子实际还要服刑9年。
一、对漏罪并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论漏罪是一罪还是数罪,都应独立判决。漏罪是一罪的,先对该罪定罪量刑,再与前罪并罚。如果漏罪是数罪,应当先将漏罪分别定罪量刑,再将所判处的各个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而不应先对漏罪并罚。例如,某人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过去还有抢劫罪和盗窃罪没有处理,于是法院对这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4年,那么应在20年以下10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2.如果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数罪,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了执行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并对漏罪判处了刑罚后,是与前罪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呢,还是与前罪所判处的数个刑罚并罚呢?正确的作法是,应该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决定的刑罚实行并罚。例如,某人原判决认定其犯有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还犯有诈骗罪,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应将12年与3年进行并罚,在15年以下、12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而不能将原判的两个刑罚(8年、5年)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3年)进行并罚。因为,原判决所作的数罪并罚的决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采取将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数罪并罚,就等于否定了原判决的法律效力。
3.如果漏罪与前罪属于同种犯罪,也应实行并罚。因为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们不能因为发现了前罪同种的漏罪而推翻原判决,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对同种漏罪单独作出判决,再与原判决决定的刑罚执行并罚。
4.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如果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则应当依法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而不应与前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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