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公积金贷款买房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作抵押,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2、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
4、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5、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保证金后,职工也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建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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