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在昆明市五华区,如果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应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递交廉租房申请表。根据规定,在昆明市,如果转租或者转让了原有住房,拥有福利性实物分房等情形的,都不符合申请租赁房的法定条件。
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3、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4、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