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交上诉状的,可以交给一审法院,也可以交给二审法院。上诉状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所用的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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