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夫妻两个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奖金和红包等肯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有各种津贴、购房补助、互助金等以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这些都被定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从事一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收益,比如开了一家店或开了一家公司。其中的劳动收益和资本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资本收益中的股份、股权还有股票债券收入等。还有知识产权收益中,由知识产权而获得的一些经济利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在夫妻两个人还没有离婚的时候继承的财产;并且继承的财产一定要是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如果夫妻两个人还没有离婚的时候,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即继承财产的合同没有产生法律效应,那么这份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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