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已过去六个月且在此期间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各方友好协商仍未能达成结果,您此时便有权利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问题。
待胜诉之后,倘若前配偶坚持拒绝遵守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决,则另一方可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若争议所涉及到的是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应支付抚养费事宜,另一方是无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先行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并以原协议约定作为重要证据,恳请法院判定对方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若前配偶出现因缺乏经济收入或失去联络使得对方无法领取抚养费这种特殊状况时,理论上可以用其名下的财产来补偿孩子的生活所需。
若抚养费支付方出现逐渐减少支付状况(这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旦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此种情况的存在,减少给付的行为也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所谓"减少给付",就是指某些情形下,如果支付一方因为长期患病或失去工作能力,使其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以至于他们无法按照原来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但是抚养孩子的那一方仍然能承担起孩子生活开支的大部分,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考虑申请减轻支付的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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