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年龄须知
对户口登记年龄确与本人实际年龄不符的,必须出具出生、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
1、基本条件:6周岁以下变更更正年龄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更改;6周岁以上要求变更更正年龄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经县(区)公安局批准更正。
2.申办手续:
(1)本人申请书(未成年由其家长提出申请),详细写明造成年龄登记错误的原因及更正理由;
(2)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年龄的原始户口登记、出生登记、户口档案、医院档案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派出所盖章及审核人签字);
(3)派出所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或询问证人笔录,出具的材料由两名以上社区民警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4)单位、村居证明;
(5)正式职工更改年龄的,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应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户口登记依据,政工、人事部门必须出具证明并提供本人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单位盖章及审核人签字),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依据组通字[1990]24号文件)(6)填写《居民更正姓名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以上材料齐全后,报更正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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