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陈某、刘某等人从朋友家喝酒后返家。在返家的路上,郑某的妻子沈某不小心用矿灯照到陈某身上,陈某就伙同刘某追打沈某。沈某跑回家中,陈某等人仍不放过。这时,刚好回家的郑某出面制止,也被陈某、刘某等人围攻殴打,并被打倒在地。倒地后的郑某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砍伤了同陈某一起来的同伴林某。林某事后说他当时是想劝架,并没有参与殴打,事实也证明林某当时并没有参与殴打。经法医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以上。对于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和刘某等人因小事寻衅滋事,追人他人家中殴打沈某、郑某等人,郑某被殴打倒地后,捡起菜刀砍伤欲来劝架的林某,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因为郑某当时并没有认识到林某是来劝架的,而是认为林某同陈某、刘某等人是一伙的,因而不可能认识到林某不是进行不法侵害。因此,郑某主观上并没有罪过,对造成林某轻伤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和刘某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郑某被陈某、刘某殴打倒地后,从地上捡起菜刀砍伤林某,致林某轻伤以上,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而且应针对不法侵害人。林某并没有参与殴打,也就是说林某并没有对郑某进行不法侵害,而是郑某自己错误认为林某也是来打架的,并将林某砍伤,郑某主观上存在认识上的过错,应该对自己伤害林某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对林某造成的伤害,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因为当时郑某被陈某、刘某殴打倒地,他并不知道林某是要来劝架的,由于郑某的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林某不是进行不法侵害,以致砍伤了林某,郑某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故意,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另一方面,郑某在采取防卫行为的时候,存在对象上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是由郑某疏忽大意造成的。因而郑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而不是意外事件,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林某的伤情经初步鉴定为轻伤以上,如果林某的伤情经最后鉴定属于轻伤范围,那么对于郑某的过失犯罪,考虑其行为的防卫性质,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林某的伤情经最后鉴定属于重伤,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郑某过失造成林某重伤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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