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是否要求夫妻双方签订合约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按具体情况判断,具体为:
1.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需要夫妻另一方认可。另一方认可的,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认可的,合同无效;
2.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房屋买卖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哪些
房屋买卖违约行为有:
1.客观上已经没有给付能力不能履行;
2.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
3.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
4.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房屋买卖合约何时可以被解除
购房人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有: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
3.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4.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5.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6.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n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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