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由被执行责任人承担。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需特别注意:
1.若涉及到司法鉴定、价值评估或质量检验等相关费用,此类开支将由提出相应申请的那一方予以承担;
2.当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时,执行费用的支付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最后的决定权归属于法院,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除此之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时,都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申请执行费用。在案件立案接受之时,执行法院均不会预先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整个案件所需的申请执行费总数额,并将该费用数额从首期执行的款项中提取,其提取金额将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之中,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一起进行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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