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滇建筑企业安全、质量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3-04-12 15:30:29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近期在我省参加施工投标的省外入滇企业中,已多次发生使用造假资质证书、法人委托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经报请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核准停止下列使用假证的企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资格,在停止期内,不得参加招投标。

(一)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特级,停止期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

(二)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一级,停止期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

(三)南京市消防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消防一级,停止期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

(四)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公司,港口一级,停止期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

(五)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房建一级,停止期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

二、为进一步加强入滇施工企业监管,落实安全、质量监督措施,特做如下规定:

(一)省外入滇施工企业参加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招标前项目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核验参与投标的省外企业下列资料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

2、企业施工资质证书(主项增项符合招标条例,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

3、企业属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省证明或介绍信;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资格证书);

5、参加投标项目现场管理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的合法有效证书或上岗证。

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合法材料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

(二)中标的省外入滇施工企业,由项目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到工程所在地(州、市)建管部门、安全和质量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签订施工合同。

在备案中需提交:(一)款所列相关资料原件,如提交资料不真实、超过年检有效期、个人资格与单位资质不相符的,应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真实材料收缴上交省建设厅相关部门。

三、各州市建管部门应及时将省外入滇中标施工企业的备案情况,通过WWW.ynjst-jgc.com上报省建设厅建管处记录并公告。

各州市建管、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和项目监理公司要加强对入滇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凡中标后未在属地建管部门备案以及在招标中承诺的现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的必须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上报省厅作为该企业的不良纪录进行公告。劳务试点地区还要按相关要求,监督省外入滇企业合法用工的市场行为,凡有不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作为不良纪录上报省厅通过网上公告其不良行为,并予以纪录。

四、各州、市招标监管部门、招标代理单位、建管部门、安监质监部门、各监理公司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监管落实安全质量责任,规范省外入滇企业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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