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套取资金,这不仅涉及诸多违纪行为,甚至可能触及犯罪的边界。在此背景下,可以把其分类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是涉嫌犯罪;亦或者是个体行为违纪,抑或是涉嫌犯罪。
此外,还有可能区分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以及单位领导者违纪或涉嫌犯罪等等。因此,对于这种具体的违纪行为(或涉嫌犯罪事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性。
在遵守纪律法规层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任何以下行为,即违反了相关规定,滥用或掠夺财政资金,必须强制纠正,调整错误的会计科目,采取措施追缴相关的财政资金,并要按照期数限期退回违法所获款项。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应予以警告或者公开处份以警示他人。此处还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情节极其恶劣,则会面临被革职的惩罚: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不道德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
(三)拖延应该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法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一切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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