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区交通大队或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临时停车场设立申请;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院内、室内停车场提供);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设立院内、室内停车场提供);
4、申请人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门前道路停车安全管理承诺书(设立门前道路停车场提供);
6、授权委托书;
7、委托代理人明。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1)窗口民警接受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内部审批:辖区交通大队在对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呈送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审核后,报交通管理局局领导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3、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由受理窗口民警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受理窗口民警向申请人发放《武汉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许可证。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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