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公共伤害的区别在于:不同的主体及其关系。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即雇主和工人之间。公共伤害发生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具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福利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工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众伤害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享受相关的公众伤害待遇
不同的支付主体。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缴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缴纳。公共伤害的处理由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对本单位的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总体规划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本文第一段,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交身份认定申请,由按属地原则划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在此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工伤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雇主承担,如果是合法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重新鉴定后,如果公司对初始鉴定结论不满意,受伤员工将不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停止工伤保险福利
,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公司已依法申请重新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并通知受伤员工重新鉴定。受伤员工必须参与重新评估。如果不参加,,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应当停止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员工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员工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
(三)拒绝治疗的员工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