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签定合同三准则
与客户签定合同,讲究很多。以下是笔者总结出的签定合同三准则,供各位同仁参考、指正。
准则之一:合同文本固定,内容简单明了。
合同内容,强烈建议简单明了、简明扼要。《孙子兵法》中曾曰: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转移到签定合同中,道理亦然——合同越是完善、内容丰富,合同中的漏洞和不足的地方就越多,与客户讨价还价、纠缠合同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多。
笔者所在的公司曾经采用6页纸(A4纸、小四字体)的标准合同,将产品功能要求、服务条款、违约责任和事项等一一列出,结果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时,屡屡遭遇客户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甚至有客户与我们公司就合同内容,讨价还价、持续修改两个月,将6页纸的标准合同给修改成12页纸的修订合同,最终也没有定下来合同内容,反倒是双方都被这个合同给拖住了,陷入了修改合同的泥潭里。
现在,笔者所在的公司采用新版的2页纸的标准合同,合同中简单明了的列出客户购买产品的种类和型号、价格,付款方式、免费保护期,以及无关痛痒的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其他事项全部都是友好协商,整个合同中基本上不涉及到双方违约的严重后果。客户购买我们的产品,不会感觉到受到很大的欺辱,即便毁约了,也没有什么严重后果需要自己承担;公司签定合同后,也无需承担什么责任。这样的一种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是很有利的!
毕竟,生意人,讲究的是和气生财,最怕的就是打官司,或者是合同中有明确的、严重的违约责任,这个后果大家都不想承担!
同时,采用新的标准合同后,我们就固定合同文本,不容许客户随意的修改合同,只允许客户在这个标准合同中填写具体的数字、日期,或者有极其少数的补充意见。由于这个标准合同非常简单明了,而且充分考虑到签约双方的利益,一切都是友好协商,所以客户接受这个标准合同的比率极高,大家都认可。
补充一点:如果公司势力非常强大,处于绝对主导地位,那么公司可以制定固定的、非常完善的标准合同,严禁客户进行任何的修改!但是,当我们的公司势力达不到这一步的时候,那么,笔者还是建议我们采用这种简化版的标准合同。
准则之二:学会保护自己,合同中明确打官司在有利于自己的所在地人民法院。
看合同,最关键的两点就是付款和打官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签定合同的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想打官司,但是在签定合同时,所有合同都会加上协商不成,在某某地打官司的条款,以防万一。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学会保护自己,在合同中明确打官司在有利于自己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举例来说:我们与客户签定合同,客户是甲方,我们是乙方。
最佳的保护自己的条款肯定是: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最公平的保护自己和客户的条款是: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最底线的保护自己的条款是: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笔者更倾向于采纳前两类条款,这样更有效的保护自己。如果我们的标准合同符合前面所说的第一准则,绝大部分客户都会接受这两类条款,这对于规避自己和客户的违约风险、快速促成签单有很大帮助。
如果客户强制要求: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碰见这样的客户,我们一定要谨慎、小心,为了防范客户故意下套,我们宁可不签定这样的合同,规避未来履约风险。
准则之三:坚持自身定位,放弃刁难客户。
签定合同时,90%以上的客户都是比较好打交道的客户,这类客户对合同不会斤斤计较,只要大体过得去,无严重的违约责任,这些客户都会爽快的签约。
但是,也有极其少数的客户属于比较刁难和很刁难的客户,尤其是某些中小型客户,签约金额不大,要求却比大客户的要求还多一大截。碰见这种自以为是的骄傲的刁难客户,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
坚持自身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主动放弃那些刁难客户!
我们给客户提供标准合同,客户如果提出肆意修改合同,或者增加大量对我们自身不利的条款,那么我们的应对策略是:
对这类客户,置若罔闻,客户爱签就签,不签拉倒!
我们绝对不能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这些劣质客户身上!
我们也绝对不要奢想自己能抢夺下所有的市场份额!
每个公司,面临的市场机遇、发展空间、客户数量都是非常大的,抓住那些适合我们的客户,就足够了!
这样一种策略,能使我们更有效的利用好我们的时间,抓住更多的优质客户;而不是反之!
当然,最后还是需要强调一点:
签定合同,包括做生意,最核心的还是产品可靠,服务到位,这样才能真正让客户满意,口碑效应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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