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商铺租赁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带来的责任范畴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出租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其次,出租方有责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弥补合同违约可能带来的后果;
最后,如有必要,出租方还需对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至于违约责任的实际落实情况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细节,则应遵循现实状况及双方协议中所制定的条款为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租赁合同签订后,若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约支付相应的价款、报酬、租金或利息,亦或是在其他金钱债务方面未能如期履行,另一方有权向其提出支付款项的要求。而对于租赁合同的基本定义,便是由出租方将租赁物品交付至承租方使用、获取利益,并由承租方支付相应租金的契约关系。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租赁物品的类型、数量、使用方向、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方式、租赁物品的维护保养等重要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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