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房产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享有房产继承权。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配偶
配偶是夫妻之间的相互称谓。配偶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妻,他们相互之间即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1954年民法典颁布前形成的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夫多妻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群众公认的事实婚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享有继承权。如果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或已经离婚的,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2、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其中,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以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生父母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权。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则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当一方死亡时,可互为继承人;反之则不能成为继承人。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仅限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还会遇比较罕见的情况,即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其房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房屋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除此之外,死者的房屋归国家所有。
二、如何应对房产继承事务
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论还是继承,均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在事实上否定了未经公证的遗嘱在房产管理部门的效力。也就是说,继承人仅持遗嘱,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对于办理法定继承的公证书和未经公证的的公证书,公证机关的要求和程序基本是一样的。其中,一个重要程序就是询问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的态度。从理论上讲,这一规定无可厚非,但却给继承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如继承人在外地,他必须返回,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如不能找到被继承人的档案,公证处必须进行外调。一份继承公证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为尽快实现继承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是被继承人立一份公证遗嘱。这样,继承人可以持公证遗嘱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法定继承人持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这样,房产管理门将审核继承人资格的问题交由公证机关解决,减轻了房产管理部门的压力。同时,也加快了房产过户的办理速度。
但是,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遗嘱(未经公证)继承人也办理公证,明显违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包括。如果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丧失效力。房产管理部门如果通过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否定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显然属于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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