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晋市政办[2001]89号
城区、泽州县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道路建设,改善市区环境,保障市民出行顺利畅通,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城市道路公益事业等征地补偿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按晋市政办[2000]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征用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6倍),亩产值按晋市政发[1993]5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1.8万元,水地每亩3万元,菜地每亩4.5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利用地的补偿按晋市政办[2000]52号文件的原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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