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债权是否可以质押,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4-01-20 17:54:08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确定债权是否可以质押

1、债权是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如果债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并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出质为债务担保。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3)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4)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确定债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质押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希望大家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n  (一)汇票、本票、支票;\n  (二)债券、存款单;\n  (三)仓单、提单;\n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n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n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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