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8月6日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推动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办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实施细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各单位都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的,每年按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区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数)×上年度本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第四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财政局代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区地税分局征收。
第五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如下:
(一)每年4月,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区统计、劳动、社保、工商等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法定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分别提交给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在本年度4—9月进行代收、征收。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收到区财政局或区地税分局通知后,应在15天内按通知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用工合同》、《养老保险证》、《单位职工工资表》等四项证明到区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核实。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减金额通知征收部门减征。
第六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所印章。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或经营亏损,没有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每日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条当事人对区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和处罚金,应统一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即征即入,征收单位不得对其截留、坐支、挪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凡1999年1月1日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其他组织,应予以补缴。
第十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按《重庆市江北区企业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实施细则》(江北府发[2003]243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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