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未约定利率只还本金行吗
确实如此,但另需注意,如借款凭证并未对此问题进行约定时,当原告主动主张该项权益之际,被告有权据此否认相关请求。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通常被默认为是无偿性质的。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对于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倘若其中并未就支付利息一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或仅有模糊表述,那么按照法定义务,这些借款行为将被视为不具备支付利息的属性。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借条的形成时间可以鉴定吗
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有效期与涉及其他关键性信息部分,如需要进行确认检验和司法鉴定时,可以依照程序,通过人民法院主导实施鉴定过程,或者由相关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
须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即在查明事实的特定专门问题上,例如本案件中对借款合同中的有效期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鉴定,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请求。
若当事人在此过程中主动申请鉴定,只需经过由原告方和被告方双方互相商定后,挑出最合适的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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