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抗式的诉讼程序框架之下,各参与方为了捍卫自身的密切相关的利益权衡,在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夸大其词,蓄意编排虚假表述和误导事实等行为,试图欺瞒据实裁判的法官大人,而且一旦实施此类行为,他们甚至会表现出振振有辞,毫无悔过之意。这种行为不仅对对方的诉讼代理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同样地也严重干扰并且损害着司法机构所展现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形象。通常而言,法官应依据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通过精准识别和甄别,得出真实准确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