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时间:2023-05-07 20:41:47 1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文号:证监发字[1994]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的批复转发给你,希望认真落实。附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转让问题的批复》(证监[1994]124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已发函询问职工持股转让情况,答复如下:《公司法》施行前,根据我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内部职工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仍按《内部职工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规定》(改制〔1993〕114号)执行。向内部职工配股的公司,其职工股的转让仍按《向内部职工配股的补充规定》(体改生[1994]15号)执行。1、定向发行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依照《定向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发行公司转变为社会发行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自配股之日起三年后,方可上市转让。”2、社会募股公司向职工转让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社会募股公司向职工配股试点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分配给职工的股份,可以在公司股票上市半年后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以约定为准。”公司上市职工股和其他上市股份在配股转让方面不再区别对待,并将按照《公司分配股份转让办法》办理《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能发行内部职工股》。国家根据《公司法》颁布职工内部持股新规定的,职工股票的发行和转让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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