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睑损伤对面部外观或功能产生影响,包括眼睑损伤、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其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损伤导致视力减退、两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均降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降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视野轻度缺损、外伤性斜视。
(一)眼睑损伤对面部外观或功能产生影响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其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部外观或功能;
(五)损伤导致视力减退,两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均降至0.7以下(较伤前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降至0.5以下(较伤前下降0.3以上);如果原单眼为低视力,则伤后视力下降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眼睑损伤对面部外观的影响
眼睑损伤对面部外观的影响非常显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自然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其情形可以参照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对于眼睑损伤导致面部外观受到影响的情况,患者可以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眼睑损伤可能会对面部外观或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患者因此有权依法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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