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界定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其雇佣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所涉亲属范畴,这其中涵盖了劳动者的合法配偶、生身父母、亲生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辈亲戚如祖父母、外祖父、孙辈亲戚如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以及其他在法律上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
因此,无论这些亲属中的哪一位都有权作为仲裁申请方或者诉讼原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主张因工伤亡员工的赔偿金以及相关福利待遇时,应当由所有的近亲属作为当事人共同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
近亲属通常是指,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配偶、生身父母、亲生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辈亲戚如祖父母、外祖父、孙辈亲戚如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人。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要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为当事人共同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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