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赦免的效力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於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於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於无效。
我国所规定的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布其罪归于消灭,更不做犯罪记录的消灭。
二、在我国主席令可以赦免死刑吗
在我国主席令可以赦免死刑,特赦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主席令,是指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确认某些政府行为而签署发布的、主权国家对内对外宣示国家政策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
三、特赦的条件是什么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
《宪法》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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