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交接纠纷进行调解的步骤有以下几点:
第一步,申请,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的,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第二步,受理,即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建议当事人向街道(乡镇)或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当事人坚持在社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
第三步,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调解,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步,履行,即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物业纠纷争议类型指哪些?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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