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有人严重扰民的,可以报警处理,警察应当查明情况,是初次扰民的,警察一般给予警告,如果是多次扰民的,警察就可以对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发现晚上有人严重扰民的,可以先提醒对方,让对方停止扰民行为,对方不愿意停止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报警处理。警察会对行为人进行查问,如果是第一次的,警察一般会警告,如果是多次不听劝告的,警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夜间不得扰民的时间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法律规定的夜间是指晚上二十二点至凌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在这个期间,不得施工,也不得发出噪音过大的声音。发现有噪音过大的情况,发现人可以报警处理,警察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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