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规章指定程序条例指出:通过我国国务院、省份直辖市人民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规定制定颁布的相关规章,称为行政规章,地方政府颁布的则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仅仅是由国务院、国家审计局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准而制定、变更的行政规章。如工商部门的相关规章、劳动部门的最新规章。
行政规章中包含部门规章,但是两者性质相差甚远。行政规章的制定决策权在于国务院和政府(省市各地),部门规章则是细分到具体部门的具体相关条例解释。部门规章有局限专属性质。而行政规章相对于比部门规章更加广泛。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则被称为地方行政规章。同时,行政规章制定法中说明,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为办法和规定,不能称之为条例。
比如《北京市朝阳区拆迁补偿办法》这就是行政规章,而向《发票管理办法》就属于工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我国法律是由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构成,同时规章制度也是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以及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共同组成。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之相关规定,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行政规章具体分为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中央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内部规章是指部门内部的相关准则规定,而外部规章就是对外公开并且要求外界履行符合新颁布的行政管理规章(并不是强迫性,而是以最新颁布的行政规章为准则来进行行政处罚或诉讼);中央部门规章就是指交通部、劳动部、财政部等颁布的行政规章,而地方行政规章不用经由国务院批准,而是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这就是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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