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货车出交通事故应当有停运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其中除了包括维修车辆的费用,施救的费用,还应当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需要维修,停运维修期间不能营运,必然产生系列停运损失,应属财产损失范畴,故应当得到赔偿。
营运货车车船税怎么算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6、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7、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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