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加价房是违法行为,房主临时涨价的问题一般多发生在二手房房屋买卖中,协商价格时或交付购房定金时应形成书面的买卖合同,否则双方口头商议的价格无法确定,证据难以固定。擅自加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合同的内容并非买房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卖方以欺诈手段,买方可依法行使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
“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文号:京财综[1995]1041号
发布日期:1995-7-1
执行日期:1995-6-15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卫献字(1995)12号文件的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规定收取的用血加价费一律统一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其他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如违反规定,按照京财综(1994)26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票样(略)
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全文7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