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是不是可以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可能在以下多种情况下对保单持有人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
首先,对于涉及健康状况申报的各项保险,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等,保单持有者若未能履行其诚实告知的责任,擅自隐瞒其真实的健康状况或是选择带病投保,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拥有拒绝赔偿权利的合理理由之一;
其次,在保证的有效期限内,如果保单持有人在等待期内遭遇保险事故,诸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众多保险品种往往都会设立相应的等待期,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将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保单持有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例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许多疾病并不能仅仅通过确诊就可以获得赔偿,部分疾病还必须满足特定的病情发展阶段或者实施特定的手术治疗之后才能提出赔偿申请;
最后,如果保单持有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拒绝赔偿。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是夫妻是属于共有财产属还是于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保持完整期间,若存在由夫妇共有的资金投保的情况,且投保者和被保者均为夫妻中的一员,那么在离婚之时,无论该保险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只要投保方不愿再履行保险义务,保险机构便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部分转换成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反之,如果离婚时投保方决定继续投保,则投保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所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根据以生存至特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各类补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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