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GB12404-90《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企业的隶属关系可以分为六类。对于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根据哪一方领导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因此,应该填写企业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以及对于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根据哪一方领导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
根据国家标准GB12404-90《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企业的隶属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地区(州、盟、省辖市)企业、县(旗)企业、街道企业、镇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局所属的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局所属的乡镇企业)。因此,应该填写企业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根据哪一方领导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军种、各大军区、集团军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理的非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明确的,按隶属关系填写,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写其他项目。工厂办集体工业企业、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办集体工业企业,填写其他项目。
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如何划分?
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如何划分,可以参考《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按照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出资额相同的情况下,出资时间先后顺序为:先出资的企业优先,后出资的企业在后。
2. 出资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时间先后顺序来划分。即先出资的企业优先,后出资的企业在后。
3. 出资额不同的情况下,按照出资额高低来划分。即出资额较高的企业优先,出资额较低的企业在后。
4. 出资额不同的情况下,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划分。即持有股份比例较高的企业优先,持有股份比例较低的企业在后。
不过,如果企业的隶属关系较为复杂,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就难以简单地按照出资额、持有股份等来划分。此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出资人利益的方式来划分。
根据国家标准GB12404-90,《单位隶属关系代码》规定了企业的隶属关系分为六类。在填写企业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时,需要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对于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根据哪一方领导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军种、各大军区、集团军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理的非国有工业企业,需要根据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划分。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况需要考虑:出资额相同的情况下,出资时间先后顺序为:先出资的企业优先,后出资的企业在后;出资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时间先后顺序来划分,即先出资的企业优先,后出资的企业在后;出资额不同的情况下,按照出资额高低来划分,即出资额较高的企业优先,出资额较低的企业在后;出资额不同的情况下,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划分,即持有股份比例较高的企业优先,持有股份比例较低的企业在后。不过,如果企业的隶属关系较为复杂,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就难以简单地按照出资额、持有股份等来划分。此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出资人利益的方式来划分。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第一条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地区(州、盟、省辖市)属企业、县(旗)属企业、街道属企业、镇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乡属企业(包括乡办企业和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机关办的企业)、其他工业企业。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按照以哪一方领导为主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中央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办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的非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明确的,按所隶属的关系填列,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入“其他”一项。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填入“其他”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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