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纠纷案反诉状
(本诉被告):xx,1975年7月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xx市xx区xx路x号x幢x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x路xx号*楼,法定代表人:xx。
反诉请求:
1、判令撤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xx元。
3、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公共照明费合计人民币xx元。
4、判令被反诉人退还无故扣押的反诉人的装修押金人民币xx元。
5、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2015年8月20日
附:1、本反诉状副本xx份。
2、证据xx份
一、提起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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