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夫妇选择分居而后办理离婚,以协议离婚之手段最为便捷迅速。
唯一的条件便是夫妻双方应能就离婚诸多事宜达成共识与协定。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形成共识且难以达成一致时,便须求助于法律程序来进行离婚。
协议离婚之步骤稍显简单明了,只需双方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即可。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时限为三十天内。
在此期间,如有任意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离婚登记请求,仍属可行。
在30日之期届满之后的同一时间段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再次亲临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书。
如逾期未曾提出申请,可视作已自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相较之下,采用诉讼离婚之途径往往需要历经较为漫长复杂之过程与环节。
法院将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核心要素做出裁决或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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