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赠予过户的程序
时间:2023-04-26 11:13:03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赠予过户的程序

办理赠予过户的程序如下:

1.签订赠与合同;

2.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过户登记;

3.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合同等材料;

4.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5.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新的产权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赠与房子一定要公证吗

赠与房子不一定要公证。因为房产赠与协议在成立时生效,公证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否公证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有关系的,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房屋赠与协议是不需要去公证的,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也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房屋赠与后悔了怎么办

房屋赠与后悔了的办法如下:

1.若双方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可以随时反悔,但需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2.若双方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则除法定事由(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近亲属利益,不履行抚养协议等),不得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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