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受理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办理材料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四、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文化和旅游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文化和旅游厅窗口首问责任人提出审查意见
文化和旅游厅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文化和旅游厅窗口制作决定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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