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买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判令买家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卖家需要按约履行合同。
其次,若买家不想再继续购买这个房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卖家返还已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房屋买卖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有可能远小于房价上涨的价格,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予以增加违约金。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赔偿房价上涨的部分,作为买家的损失,这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卖家违约后,买家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因此买家在得知卖家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即买家应当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卖家解除合同,买家可以要求赔偿从合同开始履行到通知解除合同之间的房价上涨损失。
在实务中,每个法院的判决观点可能会有差异,各地的政策对判决也有影响,因此在发生争议时,需要了解当地的情况作出最优方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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