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会计人员的社会责任与其审计活动的外部性密切相关。外部性是指那些不需要支付收入损失或未来补偿的人。当一个人或一个组织的行为给其他人或组织带来利益,而这个人或组织(利益的生产者)没有得到受益人的充分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称之为外部经济或外部正效应。相反,当一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给其他人或组织造成损害,但该人或组织(损害的制造者)没有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时,也会产生外部性,称之为外部负效应。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会给审计委托人的利益相关者带来正外部性或负外部性。这说明,如果会计人员履行“经济警察”职责,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标准发表审计意见,利益相关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利益相关者无需为此付出代价,这就是审计活动的正外部性。一旦会计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背信弃义,与审计委托人“串通”,利益相关者将因对审计意见的信任而遭受巨大损失,会计人员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应有的赔偿义务,即审计活动的负外部性。审计活动之所以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是因为它具有经济保证功能,它所提供的信用基础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可信度的保证,是利益相关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作出决策的依据。
解决外部性的关键是让行为人承担行为成本,享受利益,这就解决了有效的监督和激励问题。按照这一思路,也可以解决对会计人员审计活动的有效监督和激励问题,即建立一套与会计人员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奖惩机制。从取得的利益来看,只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守法、依法纳税,其发展就不会受到限制,其所得利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角度看,这两种形式的企业的利益是无限的,即它们能够解决激励问题。从两种责任形式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励大于监督,合伙企业可以兼顾激励与监督。目前,我国近90%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而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只有30万元。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无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给第三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其经济赔偿责任都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以公司财产为限,投资者以投资承担责任为限审计经济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相比之下,为了降低成本,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与审计委托人串通,所获利益远超30万元。这样一来,固定成本与或有收益的错配显然不利于会计人员的约束。目前,我国还没有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投资者被虚假信息误导,损失惨重,得不到经济补偿。欺诈的巨大利益往往使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忽视了自身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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