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这两种违约责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并存使用的,但必须注意的是,两者不能在同一个违约行为中同时进行主张。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里,明确了当合同当事人违约时,他们有权依据各自的违约情形,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多少金额的违约金;同样地,他们还可以协商约定如何计算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除此之外,当事人也能够遵循相关规则,选择以向对方支付定金的方式,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措施。若债务关系中的负债人在履行完债务之后,定金就应该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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