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在审理工伤认定案件时,仍需审查以下事实:一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二是合理的上下班方式;三是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被害人本人自杀或自残,以及被害人本人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
无论法定伤害条件如何具体,都不能完全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况。工伤认定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的解释
首先,上下班时间的分界点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时,修改、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向劳动者公布或者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布,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上下班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律的制定过程,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否则不能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
第二,合理路径对合理路径的理解要全面、正确、客观,要根据具体情况,不限于通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和最近的路径
例如,员工可以选择从住所到单位的多条路线,他们可以选择去工作或回家的路线。在理解和确定“合理路径”时,要结合居住单位与单位的距离、路况、车辆类型、交通拥堵、天气状况、意外事件的发生等因素进行综合、综合,客观、正确的认识
合理时间的认识应包括职工住所与单位的距离、职工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道路状况等因素,在理解“合理时间”时,要注意例外情况。比如:员工上班路上接孩子、去菜市场买菜等,必须先搞生活事务,然后回家。这段时间也应理解为一段合理的时间。再比如:员工下班回家的情况,如同学聚会、去健身等,不能视为一个合理的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很难认定工伤。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员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下班后,员工先从事其他非工作关系事务或非生活必需事务,如发生目前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再回家,交通管理部门得出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结论是非常普遍的。作为承担工伤认定责任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将此类事故中的受伤职工盲目地安置在工伤防护门外,等于变相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责任保险方面,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本条仅排除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但不排除在事故责任不能认定时,受伤职工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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