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谢登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16日说,中国政府将继续认真履行加入WTO作出的相关承诺,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矿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的管理,保障外商矿业投资的国民待遇。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经营办矿,不得对外商强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
汪民在此间开幕的中国矿业2004国际研讨会上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石油对外合作条例、区块登记管理、开采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新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通过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加强对重要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矿业秩序明显好转,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汪民说,当前,改善矿业投资法律环境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外商在固体矿产领域投资的潜力和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国家将按照明晰产权、依法行政、规范审批、促进流转的原则,重点从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的管理。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矿业权。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各种名义擅自增设审批环节或将内部信息沟通演变成行政许可行为。除云南和四川省外,其他地区除部分授权可以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外,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均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矿业权。石油、天然气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审批。
二是规范矿业权取得方式。矿产勘查比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取得探矿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但对于国家投资形成的、工作程度较高的矿产地,资源状况基本清楚、勘查风险不大的矿产地,则主要以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实行审批授予。
三是依法保证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矿产能依法享有优先开采的权利。在履行法定手续、符合规划、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等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授予探矿权人采矿权;不能达到法定要求的,可以在法定探矿权保留期内通过转让、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其投资权益。
四是培育和规范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权转让程序,允许矿业权人依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价款归投资人所有。大力培育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中介组织并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依法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规避转让审批和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五是依法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违法行为。强化对矿山采掘、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了促进矿山与所在区域和谐发展,国家将继续依法维护矿业秩序,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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