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人员做股东可以吗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投资能力的个人可以当公司股东。然而,这一身份并不赋予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资格。
这是基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殊状态,为防止其利用公司职位逃避债务或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限制。
二、失信人员股东权利限制
1.对于失信人员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虽然其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分红等股东基本权益,但其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
2.主要体现在其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关键职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失信人员通过公司平台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度。
3.由于失信记录的存在,还可能影响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行使,特别是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时,其意见可能受到其他股东或监管机构的审慎考量。
三、对失信人员的强制执行方式
针对失信人员的强制执行方式多样且全面,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划拨其银行存款;
2.查封扣押其财产(如车辆、房产);
3.拍卖其股票等财产以清偿债务;
4.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高档酒店等);
5.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甚至在必要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限制其出入境等。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失信人员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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