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涉嫌洗钱犯罪而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士,如果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是可以申请得到保释机会的:
(1)其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法的处罚;
(2)涉嫌犯罪之人可能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然而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更大的潜在危险性;
(3)由于患病极其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六甲或正在哺乳期内抚育自己婴幼儿的妇女,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威胁与危险;
(4)犯罪嫌疑人身处在羁押期间即将期满,而相关调查案卷还未圆满结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关于拘留所的保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2)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然而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更大的潜在危险性;
(3)犯罪嫌疑人已执行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案情并未全部查清,仍需进一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拘留所条例》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
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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