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门口猝死应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4-05-06 09:23:12 3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现行法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以及所担任职务的范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失去生命,可依法定性为工伤事故。关于员工上下班路上这一行为,实际上可以等同于其工作时间;

同时,大楼门口的区域同样属于其工作场所的范畴。因此,当员工在前往公司大楼的过程中不幸离世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案件。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及所担任职务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突发疾病直接导致死亡或是在48小时内经过积极救治但仍无法挽救的情况下死亡的,都可以依法被归类为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工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到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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