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失业保险金时可以考虑哪些条件。首先,被执行人至少还有其他收入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这些收入不便执行。其次,失业保险金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可能会留下一些生活费。最后,这部分生活费会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计算,高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部分将作为余留生活费。
人民法院在执行失业保险金时,可以考虑以下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虽然失业,但至少还有其他收入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这些收入不便执行;
其次,失业保险金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执行程序中可能会留下一些生活费;
最后,这部分生活费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计算,高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部分将作为余留生活费。
失业保险金的生活费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生活费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是为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生活费,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失业保险金的生活费计算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的,不同时间段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执行失业保险金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又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生活费计算标准也应按照劳动者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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