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收购人因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持股比例超过75%时,决定被收购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对于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通知明确,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二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通知强调,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上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如果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收购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
通知说,收购人按照上述方案实施完毕后,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此外,通知还明确,其他法律、法规及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收购人还须遵守其规定。
一、公司法管理层收购与公司发的冲突有哪些
公司法管理层收购与公司发的冲突体现在:司法管理层收购关于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管理层收购受到《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限制。《公司法》第20条明确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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