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提起仲裁申请
1、申请人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上海分会/天津分会/西南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和传真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以其他方式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2、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有关的证明文件应一式五份提交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三份前述文件。
3、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4、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项目和金额、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并预缴反请求仲裁费。
第二步:选定仲裁员
1、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第三步:审理
1、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简易程序由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做进一步的陈述,出示有关证据,回答仲裁庭的提问,并可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2、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证明材料。
3、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简易程序的裁决书应当在最后一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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