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未偿付一般属为不当得利范畴之外。
不当得利,乃指一方在并无合法权利依据之际获取了权益,从而导致另外一方因此承受了损失。
然而,欠债未偿付则属于债务关系的范畴,借款人负有依照约定偿还借款之责任,而出借人因此所承受的乃是债权的损失,并非不当利益的获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并不适用于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实属债务违约行为,而非不当得利。
出借人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与利息,然此项请求系基于债务关系,而非不当得利。
因此,欠债未偿付一般而言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若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并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其可依循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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