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伤残鉴定费
关于鉴定费承担,笔者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原告为了确定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其的合法利益必须行为,明确鉴定内容,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是肇事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肇事者承担。但肇事者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将相关义务已经转嫁给保险公司,并且鉴定费用系受害人为证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诚然受害人进行鉴定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肇事者的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伤残是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二、保险公司质疑司法鉴定应该怎么办
如果是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鉴定结果可能错误的,法院会以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进行判决。
这个只能让受害人起诉,你不能再支付任何赔偿了。受害人没有得到全部的赔偿,就只能起诉,起诉后,三方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如果不能协商确定,有法院组织,每个当事人取2~3家司法鉴定机构,由法院当场将这些机构摇号抽取一家决定。
三、司法鉴定意见是可以撤销的吗
司法鉴定意见是可撤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还可以找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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